补充耕地,建设占用多少耕地,各地人民政府就应补充划入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行为。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补充耕地专项规划,将未利用地、园地(不含可调整园地)、山坡地一级建设用地开发改造为耕地的项目。
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6372号